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861号原告:安徽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顾莹莹,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配利,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冯赞赞,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实际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赞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安徽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安徽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骆 永 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晓 延 |